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条例》2005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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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三宝在线
时间:
2005-1-7 22:55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条例》2005年1月1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见面前
第2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 有以及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3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5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6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8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的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9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0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本条例与2005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如遇民事纠纷与本法有抵触的按民法通则为准
对网友恐吓赔偿若干规定参见 2005年一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作者:
淘气宝宝
时间:
2005-1-8 09:42
汗...........
作者:
三宝在线
时间:
2005-1-8 11:25
嘿嘿黑!!~~
作者:
尘起缘飞
时间:
2005-1-8 14:17
多亏见面会已经过了
不然看到这儿不都烦死了吗?
哈哈~~~
作者:
寻梦人
时间:
2005-1-8 14:42
不知道以后会不会出台一个。,上床条理啊,
作者:
风自流
时间:
2005-1-8 19:16
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
作者:
盗爱贼
时间:
2005-1-8 23:40
我会背出来的~
作者:
girl
时间:
2005-1-11 23:52
网友?啊好可怕~~~~
作者:
麦禾
时间:
2005-1-12 11:53
网友不都是人嘛
有什么好可怕的
其实我觉得也没什么呀
不至于吓成那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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