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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兰容若 发表于 2005-3-12 19:59

网 友 见 面 管 理 条 例

[color=Red] 序    言[/color]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color=Red] 第一章:见面前[/color]


    第3条:见网友前,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须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型,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color=Red]第二章:见面[/color]


    第6条:见面后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0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须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半截砖、烟雾弹)大道分手目的。



    [color=Red]第三章:见面后[/color]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被鱼欺负的猫 发表于 2005-3-12 20:48

呵呵,笑死我了!
建议我们论坛开一个搞笑地带{文字区},那这样的贴子就有去向了,免得这样的贴子找不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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