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我很幸运撞死的是农村户口”!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9天,北京市民刘寰驾驶“奥拓”轿车将行人撞倒并导致其死亡,法庭判决刘寰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本案详情见附文)。刘寰说:“很不幸,我成为了新交法实施后的这样一个榜样。但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
这种“幸运”感,实在让人觉得荒谬而残酷。当然这种“幸运”感不是没有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据此制定出的各地不同命价最高赔偿额标准依次是:深圳150万元、珠海102.17万、上海94.8万元、北京93.45万元、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另计)平均为81.52万元、汕头69.78万元。如果刘寰撞死的不是农村户口的人,而是一个城市人,那赔偿金额按照诉讼所在地的背景的标准,可能就是93.45万元。
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人的命价是如此悬殊。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命价从来就不一样;同是城市,大城市与小城市的命价相差巨大。其实这些已经在矿难、空难以及各种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人们似乎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在户籍制度后面的人命价格的不同,是赤裸裸的不平等。
一般交通事故中,肇事人在事后对于是“幸运”地撞了农村人,还是“不幸”地撞了城市人做些感叹,让人心寒,但毕竟农村人的死亡不是肇事者因为对方的农村身份而故意放任发生的。但是,相比之下,那些开办煤矿,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主,对于“幸运”地让农村人去死,还是“不幸”地让城市人去死,则有了更加自主选择的可能和机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梁嘉琨在最近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透露,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上为农民工,煤矿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他们的死亡赔偿金一般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廉价的死亡者清一色的农民身份,其实也是矿主根据国家对不同身份死难者享有不同赔偿标准的赔偿制度进行精密算计之后自主选择的结果。
开煤矿,办烟花场,都是风险行为。这种风险的直接后果就是出事故,死人。从事风险活动的主体,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有规避风险损失,追求利益的动机。一般来说,风险的大小有两个衡量指标,一是发生危险的概率大小,另一是如果发生危险,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因此,死人后的赔偿额大小无疑是衡量损失的最重要的尺度。对于开办煤矿之类的风险投资者来说,死人后的赔偿额是自己不能控制的,这个标准由国家规定。但是,老板可以有效地积极主动地利用这种规定为自己服务。赔偿高,损失大,他会通过加强注意义务,提高安全防范措施来降低风险;赔偿低,损失小,则必定会出现注意义务降低,安全投入减少的状况。这必然会导致风险概率的增大,概率的加大,就是死人人数的增加。
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不同身份等等的限制)免遭伤害,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如果国家没有为公民平等地提供保护,就是失职,而如果主动制定政策造成对某种身份的歧视,使其难以得到国家平等保护,则不仅仅是失职的问题,这是公共服务的理念出了问题。在城市人与农村人之间,在不同的城市之间,由于户口的不同而造成的人的命价的不同,使某些公民“合法地”处于更加易于被伤害的状况之中。当此之时,肇事者说:“幸运的是我撞死的是农村户口的人”,这是个人的幸运,却是社会的不幸,是社会的耻辱。(摘自红网)
[新闻背景] 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宣判司机被判赔15万
中新网9月29日电据中国法院网消息,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据悉,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
死者曹志秀系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30岁。今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妇去探望居住在右安门外开阳里的朋友。夫妇俩准备仍像往常一样穿行南二环路菜户营桥走捷径到达目的地。没想到,惨剧就在这一刻发生了。
8时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道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被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倒在小客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滚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车后,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以下简称宣武交通支队)认为:死者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走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寰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上述二人负同等责任。对这一认定,曹志秀的家属与刘寰均表示不同意。
曹志秀的丈夫吴军发说,他们是今年到才北京的,至事故发生时还不满1个月,并不知道二环主路不能走。
但当刘寰发现主路上有行人曹志秀时,并未在第一时间内踩刹车,刘寰对此的解释是:当他发现有一个人出现在他前方大约100米时当时就鸣笛,但行人却没有反应,因为怕追尾,他只是轻踩刹车,同时认为行人会快跑避开,但没想到那个人却依然没有反应,这时他再把刹车踩死已经来不及了。
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及数额争执不休,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将肇事的刘寰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后者赔偿他们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emot18: 原来 孔方兄又 在社会主义国家 “主持公道”了
体味到 什么是赤裸裸 这是小人的幸运,却是社会的不幸,是社会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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