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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宝在线 发表于 2005-1-7 2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条例》2005年1月1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见面前
    第2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 有以及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3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5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6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8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的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9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0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本条例与2005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如遇民事纠纷与本法有抵触的按民法通则为准
对网友恐吓赔偿若干规定参见 2005年一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淘气宝宝 发表于 2005-1-8 09:42

汗...........

三宝在线 发表于 2005-1-8 11:25

嘿嘿黑!!~~

尘起缘飞 发表于 2005-1-8 14:17

多亏见面会已经过了
不然看到这儿不都烦死了吗?
哈哈~~~

寻梦人 发表于 2005-1-8 14:42

不知道以后会不会出台一个。,上床条理啊,

风自流 发表于 2005-1-8 19:16

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哇靠。。。。

盗爱贼 发表于 2005-1-8 23:40

我会背出来的~

girl 发表于 2005-1-11 23:52

网友?啊好可怕~~~~

麦禾 发表于 2005-1-12 11:53

网友不都是人嘛
有什么好可怕的
其实我觉得也没什么呀
不至于吓成那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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